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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捡到价值近万元金项链被告上法庭,男子:卖钱请客吃饭了
一成年男子捡到一截价值近万元的黄金项链,没有交给警察,变卖后也拒将变卖款交给失主,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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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晚11时许,王某在路边吃夜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被扯断,掉在马路边。王某只捡到项链中的一截。同日晚上12时许,李某在夜宵店附近的路上捡到王某掉落在地的一截重21.4克黄金项链,保管4天未寻得失主,遂以430元/克的价格变卖项链,获得9200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请客吃饭。时隔5天,王某向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在民警的调查下,王某终于确认拾得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并电话与之沟通。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根据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一万余元和交通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第317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被告拾得原告项链后,没有妥善保管并交给原告,也没有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处置遗失物,其应折价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虽然被告以变卖项链所得的部分款项用于请客吃饭,但并未取得原告同意或事后追认,属于被告与朋友之间的情谊行为,不能以此核减相应赔偿金额。
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最终,被告承认捡到项链后处置不当,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愿意按照变卖价格折价补偿9200元。原告对被告的诚恳态度予以认可,同意被告提出的解决方案,并自愿核减700元表示感谢。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即履行完毕,至此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承办法官卢方荣表示,公民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交还给失主,或者交给公安等部门,真正做到拾金不昧。倘若拒不返还,则构成不当得利,将承担民事返还责任,如果金额较大,会涉及刑事犯罪。倘若擅自处分遗失物,给失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折价赔偿。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避免人为意外丢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张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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